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山东单位消防安全评估规程 DB37/T2409-202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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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录B(规范性) 评估单元权重、评估项分值
B.1 消防安全评估单元及消防安全评估综合判定的满分值均为 100 分。B.2 甲、乙、丙类液体、气体储罐区及可燃材料堆场参照工业建筑执行。
B.3 当单位有多个不同类型的建(构)筑物时,应选择火灾危险性最大的建(构)筑物,作为该单位评估单元的权重。
B.4 民用建筑、工业建筑评估单元权重及评估项分值分别见表 B.1、表 B.2。
上一节:
8.1 一般规定
下一节:
8.2 直接判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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前言
1 范围
2 规范性引用文件
3 术语和定义
4 总则
5 评估流程
5.1 合同签订
5.2 评估准备
5.3 评估实施
5.4 编制报告
5.5 建立档案
6 抽查原则
6.1 人员抽查
6.2 建筑防火抽查
6.3 消防设施设备抽查
7 评估内容
7.1 消防安全合法性
7.2 消防安全管理
7.3 建筑防火
7.4 消防设施
8 评分及结果判定
8.1 一般规定
8.2 直接判定
8.3 综合判定
9 评估报告
附录A(规范性) 现场工作量最低标注表
附录B(规范性) 评估单元权重、评估项分值
附录C(规范性) 消防安全评估检查表
附录D(规范性) 单位评估加分项
附录E(资料性) 单位消防安全评估报告
参考文献